宁夏苏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宁夏苏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宁01民终35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2、**,上海中夏(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苏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1因与被上诉人宁夏苏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2)宁0104民初5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宁夏苏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18日的工资27360元;3.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7200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虽因身体原因不能在单位请假但是其已经通过微信、电话等履行了请假手续,且一直在续假。(一)因上诉人病情事发突然,其入院后再未出院,又恰逢五一劳动节放假期间,上诉人在劳动节假最后一日已经向其直接上级以及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电话办理了请假手续,故并未违反企业管理制度,并不属于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旷工的情况。(二)2021年6月29日,在上诉人医疗期未结束之前总经理**口头将上诉人辞退,其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到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其应当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上诉人享受最长为三个月的医疗期。(一)上诉人于2019年10月8日入职被上诉人处工作,任财务主管一职,其于2021年5月已经工作一年半时间。依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上诉人应当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员工,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5月4日患病,5月5日确诊,至2021年6月29日仍在医疗期内,并且上诉人已经通过微信以及电话向相关管理人员请假,被上诉人不应当在医疗期内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上诉人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宁夏苏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18日的工资2736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7200元;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8日原告入职被告公司任财务主管并任第一届工会委员会委员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2021年1月之前月工资6000元,后调整为月7600元。工作期间原被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2021年5月4日晚,原告自述其因腰椎间盘突出突发下肢不能活动、无法行走拨打120,随即到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就医治疗,并住院进行手术,2021年5月13日原告出院,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及出院证载明原告出院注意事项为绝对卧床休息,术后前三月避免剧烈、负重或者过度旋转、弯腰等运动。自2021年5月4日后,原告再未到被告公司上班。2021年7月9日,被告公司高管联合工会委员会召开关于员工**1长期旷工相关事宜的会议并出具会议纪要,确认财务主管**1旷工超过七日[自2021年5月1日至今时间长达两个月之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度,会议一致表决通过解除公司与**1的劳动关系。2021年7月12日,被告公司出具《关于解除与**1同志劳动关系的通知》,载明“因你长期旷工,也未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违反了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经公司高管会与工会委员会联席会讨论通过,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关系”。2021年10月19日,原告向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5月至今病假期间病假工资27360元、支付因病违法辞退经补偿金27200元、应发工资7600元及为原告缴纳2021年1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费用及滞纳金。该仲裁委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银劳人仲裁字[202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另查明,被告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第1.2条适用范围规定“宁夏苏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员工,但以下人员可免打***:公司副总级别以上人员,经公司批准免考勤的高管、**、外聘专业人员等,经公司批准的出差者,请假并获批准的员工,其他特殊情况经批准的人员”;2.6.2条a款规定“公司员工如有未经批准假或者假期届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岗者,视为旷工”;2.7请休假审批权限及程序中2.7.1条规定“员工、主管级请休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需提前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三天以上七天以内须由总经理助理审批,七天以上须由总经理审批”;2.7.2条规定“副总级请休假由总经理审批”;2.7.3条规定“员工请休各类假(急病除外),必须提前至少一天填写《请假单》并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应在两小时以内电话通知直接上级和综合管理部并在上班当日补办手续。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缺勤,均以旷工处理”;2.7.4条规定“病假要提前电话通知主管上级,休假结束后补办相关请假手续,否则事假对待”;2.7.5条规定“员工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碍工作时,上级可酌情不予准假”;3.1条内容为请假单模板;**1在被告公司2021年1月1日《***》签字,该***载明“我已仔细阅读宁夏苏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制度并熟知了解相关条例,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并执行该企业管理制度。如发生争议按企业管理制度条款执行”。原告提交其与微信号为×××、昵称为豪哥、备注名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5月8日晚上18:38原告向“**”发送照片两张,晚上18:46原告说“**,上面是我的住院证,前两天节假日住院部都不收,昨天才从急诊转到了住院部,今才确定好开刀”;(时间不详)原告说“**:好。先谢谢你派**她们来探望。我出院的时候医生嘱咐还要卧床3周才能下地,我现在还一直躺着不能下地,大概还得十多天才能走路。上次请的假也到了,我说再跟你续假”并发照片一张;2021年5月25日上午11:57原告说“这是医院的诊断书,我也发给**他们了。需要这么久才能下地我也没想到,实在抱歉,见谅**,工作上的事情我都给**他们交代了,有啥问题给我打电话”;2021年6月29日晚上18:45原告说“**:你好。你早上让**给我通知,让我离职的事,我想和你确认一下子”,晚上21:56“**”回复说“对,你有点太夸张了”,原告说“什么意思?什么夸张?”,“**”说“公司会给你留一个月社保,你看你请了多长时间的假,公司还不干了”,原告说“**我的病还没好,路还是走不了,你这么做是不是有点过分了”,晚上22:00“**”说“我过分,谁又不过分呢?”原告说“如果我能正常走路了,我还不去上班吗?”,“**”说“那不是我考虑的问题,我只考虑公司要正常运营,保你社保就是方便你能报销,你不能光考虑你啊,你请了十天假休息了多长时间”,原告说“我想你可能对我有什么误解。对我的病情也不了解。现在我还没法正常走路,这个手术恢复正常需要三个月,不是我不去上班而是我没法上班”,晚上22:07“**”说“我能理解你,可是你要考虑我一个私企这么长时间会计不在,公司还干不”,原告说“你觉得我这个岗位需要重新安排人员,你可以安排。和我生病没有关系。我现在是生病期间,你这么无缘无故的辞退我,我觉得去哪里也说不过去”,“**”说“那你自己考虑吧”,原告说“缴纳社保是公司给员工应尽的义务,和我生病不生病,保险不报销也没有关系,这个不是我考虑不考虑的问题,你去问问哪个企业员工做了骨科手术,不过一个月就迫不及待的赶着员工离职。你已经把我踢出群,也表明你的态度了。请你正式出个正式辞退文件吧”,晚上22:26原告向“**”发送两张图片,“**”说“你怎么样都可以,一个私企我养不起人哪有那么多道理,我一直认为我做人就很可以了。辞退文件我会让法务给你通知的,公司辞退了三个,我可以联系一下”。原告提交其与微信号为×××、昵称为“✌✌✌剪刀手”、备注名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5月8日晚上18:47原告向“***”发送照片一张并说“发给你你登记上,我先请半个月假,你明天帮我写个病假条给他签字去,明天休息不?”,“***”语音说“好的好的”;2021年5月9日上午11:59原告说“我让**把我3、4月工资发了,我要做手术,得花7、8万,你看他给你安排不,没安排给我说一声我催他”,“***”说“他刚刚给我把电话打了,刚挂了电话”,原告说“说了?没钱是不是”,“***”说“我明天去了给你看一下多少钱”,原告说“一万三莫”;(时间不详)“***”说“以后就好好修复就行”,原告说“对这个换了就不容易复发,做微创就要复发”,“***”说“你就好好休息着,不用担心单位的事,这个月也没啥事,出啥大事了我们呼你,你就好好看电视剧,下周**出差去呢”,2021年5月9日下午15:32原告回复说“你们想来也来不了了,这里只有做核酸检查了的才能进”;2021年5月21日“***”说“不知道啥情况呢”;2021年5月24日原告发送图片一张并说“发给你,继续请假半个月,你记上”,“***”回复三个“ok”表情,原告说“今天还正常着呢吧?还没找你们麻烦”;2021年5月25日上午11:00“***”说“正常着呢,怎么啦”,原告说“没事,上次给他请假时间到了,再给他说一下子”,“***”回复说“嗯嗯好”,原告说“再没找你们麻烦了?”,上午11:17“***”说“我又给他开车着,烦死了”,原告说“总助再没招一个”,“***”说“招了”;2021年6月25日上午09:46原告发送图片一张并说“**:给我记上还得一个月”,“***”说“8月份了吗”,原告说“差不多吧,反正现在走路是能走,只能走个半小时,坐不住呢”,“***”说“我把这个单子打出来,给**吧,也不请假了,他自己知道,你给**也说一声”,原告说“我给他发”,“***”回复说“嗯嗯”,原告说“我说了,你们这两天咋样,忙不啦”。原告提交其与备注名为“虎[***标][***标]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5月8日晚上18:48原告发送图片一张,“虎[***标][***标]虎”说“**你做手术了吗”,原告说“虎妞:我请半个月病假,你做个登记,从6号开始算起,对,准备手术”,“虎[***标][***标]虎”说“好的,没啥大事吧”,原告说“走不了路了,所以做手术”,“虎[***标][***标]虎”说“**你要注意哦,乖乖听医生话”,原告说“好的”,“虎[***标][***标]虎”说“有什么需要帮忙给我说喔”,原告说“恩,没有,没事,你们忙你们的,****,明天休息吗”;2021年5月17日晚上20:23“虎[***标][***标]虎”说“好滴,等你哦**”;2021年5月26日下午15:56原告发送图片一张并说“虎妞我又请了20天假,你记一下哦”,“虎[***标][***标]虎”说“**恢复还没有好吗”,原告说“没有,还需要很久很久”,下午16:03“虎[***标][***标]虎”说“**你这个病是不是要静养呢,经常走还有坐是不是也不好”,原告说“做完手术要在床上躺三个星期,然后才能下地,现在一直在床上躺着呢”,下午16:04“虎[***标][***标]虎”回复说“这么严重呢”。原告提交备注名为“宁夏苏宏(16)”的微信群组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8月27日晚上18:01你被“豪哥”移出群聊。庭审中,法庭发问被告“**批准几天假期?**微信中2021年6月29日回复称‘你不能光考虑你,你请了10天假休息多长时间?’,是否证明**同意了10天假期?”,被告回答“从字面意思上不能认定其已经履行了正规的请假手续,同时表达处**对其请假过长不满。”法庭发问原告“何时复诊?如何去医院复诊?”,原告回答“6月22日、7月27日、8月18日复诊,家人开车陪同下,在医院搀扶复诊”,问原告“去医院拆线、换药、复诊是否坐轮椅?”,原告回答“没有”,问原告“是否可以坐轮椅上班”,原告回答“不能”,问原告“可以不坐轮椅去医院,为何不能坐轮椅上班”,原告回答“5月3日的医嘱说要卧床休息”。 一审法院认为,不能片面地以是否有病休证明或是否按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来判断是否应当批准病假,而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病情以及劳动者不能按制度要求履行请假手续的客观原因。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原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劳动者拥有身体健康权,只要其病情属实且有专业医疗机构开具的病休证明及完备的就诊记录,企业理应考虑批准其病假,但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员工的依据。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病案等证据可以确认其病情属实,但同时原告签字认可被告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2.7条规定了七天以上假期须总经理审批,如有紧急情况应在两小时以内电话通知……并在上班当日补办手续,未获批准……以旷工处理,以及病假休假结束后补办相关请假手续,否则按事假对待……。2021年5月4日原告急诊入院,2021年劳动节假期为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5日,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5月8日为工作日,原告称其有按被告公司制度规定向被告公司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人事专员履行请假手续,2021年5月8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向“**”发送图片并说“**,上面是我的住院证,前两天节假日住院部都不收,昨天才从急诊转到了住院部,今才确定好开刀”,2021年6月22日原告在家人开车陪同并搀扶下前往医院复诊,法院可以确认原告至早于2021年6月22日可以站立并移动,综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陈述,并未显示“**”或者其他有批假权限或者经被告公司授权的人员向原告明确表示准许其请假,至迟至2021年6月29日原告问“**”离职的事情,当日晚上22:00“**”说“……你不能光考虑你啊,你请了十天假休息了多长时间”,进一步说明原告并未被被告公司明确批准病假或者经被告公司批准已请了超过十日的病假,故法院确认被告公司至多只准许原告请了十天病假(2021年5月5日属劳动节假期内,自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5月15日,5月16日为周日,顺延至5月17日为周一),自2021年5月17日起原告因病未到被告公司上班,其未按被告公司规章制度履行补齐请假手续,只是向相关工作人员微信告知,被告公司未明确批准其休假,自该日后原告未到被告公司上班,被告公司行使其自主用工权,依其公司制度规定、开会讨论决定并决议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21年5月工资5591元(7600元/月÷21.75天×16天),对于原告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被告宁夏苏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12021年5月工资5591元;二、驳回原告**1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1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本案中,上诉人因病需要休息的事实清楚,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上诉人依法应当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但上诉人要实际享有自己的医疗期待遇,必须履行向用人单位告知的义务,否则对用人单位将不发生效力。同时,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后,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依照被上诉人《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上诉人请假七天以上须经总经理审批。上诉人于2021年5月8日、5月25日向被上诉人总经理微信发送住院证、诊断证明书告知被上诉人其因病需要休息,并在2021年5月25日其与被上诉人总经理微信聊天记录中陈述“还需十多天才能走路,上次请的假也到了,我说再跟你续假”。同时,上诉人分别于2021年5月8日、5月24日向备注名为“***”的微信号发送信息,表示请其给上诉人记上请假半个月。在上诉人已依照被上诉人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的期间内,上诉人应依法享受医疗期待遇。但上述期限届满后,上诉人既未上班,也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行为违反了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被上诉人履行法定程序后解除与上诉人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经核算,一审判决确定的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的工资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向其支付工资27360元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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