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和耀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超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宁夏天和耀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2008号
原告:江苏中超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93447409N。
法定代表人:俞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夏天和耀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鲁银城市公元121栋B座2307、2308、23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59620239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宁夏中宁县。
原告江苏中超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天和耀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中超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中超电缆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中超电缆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414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620元,由江苏中超电缆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