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1执1560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原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夏天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吴忠市大可以饭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陈某1,系宁夏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李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陈某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陈某3,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吴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向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申请执行人宁夏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原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天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忠市大可以饭店有限公司、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陈某1、李某、陈某2、陈某3、吴某、向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以(2018)宁01执保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忠市大可以饭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朝阳街261号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吴忠市房权证利通区字第********)和被执行人宁夏天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92号亲水商业广场(亲水商务中心)F1501室、1502室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银房权证金凤区字第XXXX号、2X:银房权证金凤区字第****)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宁民终1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宁夏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宁夏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6847823.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违约金684782.32元、案件受理费6452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5414元,以上共计7668147.5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若被执行人宁夏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夏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就未履行部分有权对被执行人陈某1、李某登记在陈某1名下的宁夏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本金4870万元股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宁夏天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忠市大可以饭店有限公司、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陈某1、李某、陈某2、陈某3、吴某、向某应当对上述债务中未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宁夏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天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忠市大可以饭店有限公司、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陈某1、李某、陈某2、陈某3、吴某、向某的银行存款7668147.5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
2、申请执行人宁夏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就未履行部分有权对被执行人陈某1、李某登记在陈某1名下的宁夏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本金4870万元股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若被执行人宁夏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天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忠市大可以饭店有限公司、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陈某1、李某、陈某2、陈某3、吴某、向某的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