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天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海外瑞丰新能源(宁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323执1151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天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单位负责人:马晓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晖,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中海外瑞丰新能源(宁夏)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盐池县高沙窝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冯琦,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天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海外瑞丰新能源(宁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714796元,并承担执行费9548元,共计724344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就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20年8月21日、2020年10月8日、2020年12月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开户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在房管、工商、车管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将执行情况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在本案中已经穷尽执行查控措施,表示自己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鉴于目前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博

审判员 蔡爱国

审判员 魏树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卢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