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宁0104民初12679号之一
原告: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穆商南路中国穆斯林国际商贸城东配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伍丽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汉波,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宁夏天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铁东北街东侧锦瑞园1#综合楼1#楼3层320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希新,宁夏宁银律师事务律师。
第三人:刘鹏,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田雨,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天禹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46元,减半收取14323元,由原告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维国
人民陪审员 李玉芬
人民陪审员 任民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唐 伟
书 记 员 刘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