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宁夏天禹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8)宁0425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彭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行政中心一楼116室。法定代表人***,任局长。被执行人宁夏天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铁东北街东侧锦瑞园1#综合楼1#楼3层320号房。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彭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彭)安监罚〔2017〕0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彭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彭)安监罚〔2017〕06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宁夏天禹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罚款2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5日,宁夏天禹建设有限公司与彭阳县教体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宁夏天禹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彭阳县体育馆屋面排水槽系统维修工程。2017年7月18日11时许,宁夏天禹建设有限公司雇佣工XX、***通过吊车上到彭阳县体育馆顶部作业,因两人将安全带解开实施高空作业,致使XX从馆顶坠落到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彭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宁夏天禹建设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章作业,高空作业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不全。作业前未对作业现场的风险进行辨识,未制定专门的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危险作业许可管理制度、高空作业票,公司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不完善。2017年10月15日,彭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彭)安监罚〔2017〕06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宁夏天禹建设有限公司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宁夏天禹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彭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催告,宁夏天禹建设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彭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彭)安监罚〔2017〕0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彭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罚〔2017〕0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书记员**附:本裁定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