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西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予辉逆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民终49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西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逆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宁夏西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逆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2019)宁0122民初6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夏西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宁***逆创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宁夏西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上诉人宁夏西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和平

审判员  马 云

审判员  杨璐璐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卢蓉蓉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