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西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贺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22民初7267号
原告:**,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宁夏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西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624904470F。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
被告:贺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40122MB0T68116C。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9年11月25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0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顾思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 官助 理 王京奎
书 记 员  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