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恒通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宁夏新恒通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4民初7298号
原告:***,男,200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被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青云木材市场旁(大德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杨珍美。
被告:宁夏新恒通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隆鑫苑A3号11-1。
法定代表人:马跃宗。
被告:杨少辉,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与被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宁夏新恒通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少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怀成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凯丽
书记员 韩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