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鑫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鑫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卫江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502执14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564101907N。
法定代表人: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卫江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09952257XQ。
法定代表人:宋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卫江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效力的中卫市仲裁委员会(2019)卫仲字第13号裁决书于2019年5月23日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标的487331元,已受偿34679元,执行费7210元已缴纳。经向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现场核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扣划其存款41889元,除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现本次执行期满,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并由其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茜淞
审判员 苟飞飞
审判员 安治超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志阳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