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2财保44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菏泽单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名称更改前为单县单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北城湖西路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C717412。
法定代表人:张永霞,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宁***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满春康居建元都市阳光春熙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MA75W9PC02。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董事长。
原案申请人菏泽单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宁***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同日,本院裁定冻结原案被申请人宁***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菏泽单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高祥林的解除保全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齐广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