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181民初1016号
原告:***,男,1978年1月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宁夏兴涛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满春康居建元都市阳光***12-16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2月25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6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