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723执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执行人:宁***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满春康居建元都市阳光春熙苑12号楼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MA75W9PC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谢集镇建设商业街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RH6NG3W。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案字(2022)第15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含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如实向本院报告详细的个人财产状况。
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宁***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4415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211345元,交执行费3070元。成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案字(2022)第15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1)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鲁1723执93号执行案件所执行的成劳人仲案字(2022)第15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成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