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民初3029号
原告:***,男,199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宁***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满春康居建元都市阳光春熙苑12号楼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MA75W9PC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宁***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