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执1297号
申请人:***郡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CJ1GH0L。住所地单县***中心大街西定砀路北侧;电话:150××******。
法定代表人寇松,该单位经理。
被执行人:宁***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MA75W9PC02。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满春康居建元都市阳光春熙苑12号楼1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申请执行人***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22民初26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剑
审判员 ***
审判员 时社教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