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艺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中宁县银豪商贸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521执27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中宁县银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法定代表人:杨学萍,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宁夏艺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艺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宁,男,199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不详,公司法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宁0521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中宁县银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艺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97万元、支付利息857188元,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借款实际履行之日期间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926元,申请执行费208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宁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9号楼1单元602室房屋及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10号楼1单元102室房屋;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宁A1****号、被执行人陈宁名下宁A*****号、被执行人宁夏艺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宁AHR***号车辆;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宁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经向保险、证券、工商、银行等部门查询,未查询到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将各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予以公布,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意见,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各被执行人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卫      谦
审判员 王      虎      刚
审判员 魏小翠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      佳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