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521执27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中宁县银豪商贸有限公司(原宁夏中宁县银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法定代表人:杨学萍,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兵,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内蒙古乐丰矿业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
法定代表人:陈宁,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艺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陈鑫,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陈鑫,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宁夏艺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陈宁,男,199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内蒙古乐丰矿业资源有限公司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杨梅红,女,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不详,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宁052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中宁县银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梅红、陈鑫、陈宁、内蒙古乐丰矿业资源有限公司、宁夏艺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52020万元,支付利息1441064元(计算至2020年11月23日),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借款实际履行之日期间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145元,申请执行费255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宁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9号楼1单元602室、被执行人陈鑫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10号楼1单元102室及被执行人杨梅红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汇***2号楼6单元202室房屋;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内蒙古乐丰矿业资源有限公司不动产权证号为:蒙(2016)阿拉善右旗不动产权第000****号工业用地;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鑫名下宁A*****号、被执行人陈宁名下宁A****号、被执行人宁夏艺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宁A*****号车辆;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宁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本院现已将各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予以公布,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意见,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卫 谦
审判员 王 虎 刚
审判员 魏小翠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 佳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