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423民初652号
申请人:**,住甘肃省静宁县。
被申请人:**,住宁夏隆德县。
被申请人:宁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宁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隆德县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未付宁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款29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隆德县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对宁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款290000元停止支付。
案件申请费19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赵 婕
书 记 员 蒙拖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