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宁0323民初74号
原告:宁夏盐池县众信和砼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MA75X86M40
法定代表人:**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MA75W0Y3XQ。
法定代表人:**2,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宁夏盐池县众信和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8日立案,原告宁夏盐池县众信和砼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