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6民初3416号
原告:宁夏进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梅延俊,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蔚婕,上海中夏(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法定代表人:李昕阳,系公司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3月4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进荣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3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进荣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雅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