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永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进荣工贸有限公司与宁夏永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6民初3416号
原告:宁夏进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梅延俊,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蔚婕,上海中夏(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法定代表人:李昕阳,系公司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3月4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进荣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3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进荣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雅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