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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7118号
宁夏进荣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夏进荣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进荣工贸有限公司沥青混合料款149476.8元及违约金86466.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913元;案件受理费4088元。依法缴纳执行费3500元。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案予以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夏进荣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通此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