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381民初3550号
原告:青铜峡市兴朔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中央大道南侧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MA76JCQA9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41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青铜峡市兴朔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铜峡市兴朔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计81元;由原告青铜峡市兴朔砼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