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远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星星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宁夏远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发文稿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保12号
扬州市星星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扬州市星星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远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冻结被申请人宁夏远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卫文化广场支行,账号×××),期限为一年。(保全价值172542元),期限为一年,该案标的已保全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人扬州市星星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远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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