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浙东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四通货运有限公司、宁夏浙东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宁0104执保977号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关于申请人宁夏四通货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浙东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夏四通货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浙东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6806元(建设银行银川南桥支行)。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51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冻结了相应的存款。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申请人宁夏四通货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浙东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