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宁0104执保1031号
申请人宁夏四通货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浙东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1602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浙东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南桥支行的账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封,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我院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申请人宁夏四通货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浙东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1602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