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浙东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宁夏浙东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普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2521民初189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5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宁夏浙东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5W7HN4U。
原告***诉被告宁夏浙东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诉讼权利,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6.85元,减半收取计5,203.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丹增赤列
审 判 员 边  巴
审 判 员 仓  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普布普赤
书 记 员 达瓦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