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4738号
原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和工业园太和路6号(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海湾大型设备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如意路(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于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海湾大型设备吊装有限公司职工。
第三人: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在水一方A区1号楼14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宁夏浙东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65号。
法定代表人:江海波。
原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海湾大型设备吊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浙东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19元,由原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霍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