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2民初3512号
原告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李成富,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浙东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江海波,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浙东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在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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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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