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221执1610号
申请执行人:裕民县城建绿洲混凝土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
法定代表人:马和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9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被执行人:新疆苏建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裕民县城建绿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疆苏建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额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221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裕民县城建绿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苏建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裕民县城建绿洲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案款819,290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0,59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2022年8月4日、2023年4月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新疆苏建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银行、互联网银行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新疆苏建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可用余额为37,024元,已进行扣划,其中10,593元缴纳了本案的执行费,剩余的26,431元支于申请执行人。
2.2022年8月23日、2023年4月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新疆苏建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税务、车辆、证券、工商总局、保险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新疆苏建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无登记信息。
3.2022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新疆苏建建工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4.2022年8月18日,查询被执行人新疆苏建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房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新疆苏建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无登记信、***名下在额敏县塔斯尔海村有房产一处,已对以上房产进行查封暂无法处置。
5.2022年8月30日,查询被执行人新疆苏建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新疆苏建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6.2023年1月17日,委托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新疆苏建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新疆苏建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7.2022年1月18日,查询被执行人新疆苏建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新疆苏建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无缴纳信息、***账户已销户。
8.2023年1月19日,查询被执行人新疆苏建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新疆苏建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号、×××号、×××号、×××号、×××号汽车、***名下×××号汽车已到报废标准。
9.2023年1月30日,查询被执行人新疆苏建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农牧机械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新疆苏建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登记信息。
10.2023年3月12日,在被执行人新疆苏建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在社区走访调查,反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11.2023年4月11日,对被执行人新疆苏建建工股份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予以发布。
12.本案已实际执行到位金额26,431元,剩余案款792,859元,执行费10,593元已缴纳。
13.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将向申请执行人裕民县城建绿洲混凝土有限公司告知被执行人新疆苏建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调查结果,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裕民县城建绿洲混凝土有限公司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新疆苏建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裕民县城建绿洲混凝土有限公司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疆苏建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齐 力 刚
审 判 员 王 伟
审 判 员 陈 红 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哈 日马尼
书 记 员 巴合地尔帕尔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