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苏建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204执1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执行人:新疆苏建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厦门二街七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0204民初1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苏建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资8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023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并交纳本案执行费1175元。 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的,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0204执10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飞 审判员 王   立   博 审判员 **热木江***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何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