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204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新疆苏建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厦门二街七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苏建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克拉玛依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克白(高)劳人仲字【2021】111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生效。故本院认为,本案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飞
审判员 王 立 博
审判员 **热木江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