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宁***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425民初224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MA76MB0Q8J,住所地宁夏固原市经济开发区西兰银物流园区***国际家居建材城10号楼1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5W6531K。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申请人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以(2023)宁0425民初224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82万元。申请人宁***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民事判决后,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因此,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82万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海 文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