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宁0423民初1052号 原告:**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2,住**隆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訚訚之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1,被告**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608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31608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1608元;合计94824元;2.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3.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原告承建联财中心小学教学楼项目,案外人***承揽该工程项目中部分零工。2021年6月份案外人***私自雇佣被告**2干活,6月22日被告**2受伤,被送至隆德县人民医院治疗终结后,被告**2**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伤残等级为九级。被告**2因“工伤待遇”**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隆劳人仲案字(2022)第07号仲裁裁决。原告认为,劳动仲裁对**2工资标准认定错误,以致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金额错误,应该根据**2受伤时隆德县最低缴纳社会保险基数3152元计算。对被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因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共计16520元,已经抵消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故不应当支持。 被告辩称,2021年6月份,原告承建了**隆德县联财镇中心小学教学楼项目,被告受雇到该工地上从事木工工作,日工资为360元。被告受雇到该工地上进行工作时,原告未给被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21年6月22日,被告在工作中受伤后住到隆德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肋骨骨折,后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2022年5月30日,**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确定为被告的伤残等级为9级,停工留薪4个月,在住院期间,被告一直由妻子护理,被告出院后,原告给被告除工资外含医疗费共转款13000元,原告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向法院起诉,我们认为裁决书的三个一次性补助金标准没有超过最低12个月的工资,应当认定该裁决书效力,原告也应当支付被告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对被告受伤出院后原告所支付的13000元,应当在总数额中予以扣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原告承建联财镇中心小学教学楼项目。2021年6月份,被告受雇到该工地上从事木工工作,口头约定工资为每天360元,原告未给被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21年6月21日下午4时许,被告在工地二层线浇顶铺设作业时从高处坠落致使受伤,随即送往隆德县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右侧9、11肋骨骨折、左侧9肋骨骨折、右腰2横突骨折。被告申请工伤认定,隆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隆工伤认字(2021)1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被告受伤为工伤。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后,原告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3月23日,经固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被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4个月。原告不服提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2022年5月30日,经**回族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再次鉴定,确定被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4个月。被告**德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被告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由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医疗费、精神赔偿。隆德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隆劳人仲字(2022)第07号仲裁裁决书,认为原告没有为被告参加工伤保险,受伤前工资为360元/天,根据全国职工月平均工作天数21.75天计算,被告的月工资应当为7830元。故裁决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由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各70470元、4个月停工留薪期间工资31320元,共计242730元;原告在被告住院期间支付给被告的其他费用14000元,应当从以上赔款中扣除。因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在被告受伤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3845元,转给被告工资2520元,其他费用14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隆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隆劳人仲案字(2022)第07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微信打印件,被告提交的隆德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隆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固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回族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结论的通知书、微信截图以及原、被告当庭***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在为原告从事劳务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受到伤害,隆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被告在从事工作中发生工伤并构成伤残,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及伤残待遇。因原告没有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原告应依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向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根据《**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九个月,……。”该款第二项规定,“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九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由此可知,用于计算职工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有“保底封顶”的规定。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对于工伤职工工作未满12个月的,如何计算其本人工资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法条“保底封顶”的精神来看,工伤职工进用人单位工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不足12个月的,以按实际工作月份数计算本人工资为原则,以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例外。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日工资360元,双方均无法证明被告的月工资数额,无法以实际发生的月平均工资确定被告的本人工资,应当参照适用统筹地区上年度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其本人工资。2021年**建筑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728元,被告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照6728元的月工资标准计算9个月。被告应获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0552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6055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552元、4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26912元,共计208568元。对原告提出已向被告支付共计16520元,已经抵消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故不应当再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提出原告除工资外向被告转款不是16520元,而是13000元,应当在总数额中扣除13000元的意见,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够证实被告垫付医疗费3845元,转给被告劳务工资2520元,其他费用14000元,故对被告的该项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应当在赔偿总额中扣除14000元。对于裁决书中其他裁决项目,因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第(七)项、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2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原告**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被告**2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6055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55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552元、4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26912元,合计208568元,扣除14000元后,再赔偿194568元; 三、驳回原告**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一条工伤职工经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 职工按照前款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按照《条例》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外,还享受以下工伤待遇: (一)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十五个月,八级十二个月,九级九个月,十级六个月。 (二)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十五个月,八级十二个月,九级九个月,十级六个月。 执行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不履行可能面临下列后果: 1.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完毕之前,限某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以及购房、旅游、对外投资等行为。 2.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信用惩戒。 3.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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