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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保776号
宁夏华重砼业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夏华重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国诚创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975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夏华重砼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宁0104民初975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账号×××;开户行:浦发银行银川分行营业部,账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国诚创新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银川阅海万家支行,账号×××)的冻结。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保全,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夏华重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国诚创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975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