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华重砼业有限公司、某某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财保251号
申请人:宁夏华重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金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魏立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东路荣恒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发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夏国诚创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央商务区CBD保险大厦第四层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黄仕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宁夏华重砼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账号×××、开户行:浦发银行银川分行营业部,账号×××)、被申请人宁夏国诚创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银川阅海万家支行,账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账号×××、开户行:浦发银行银川分行营业部,账号×××),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国诚创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银川阅海万家支行,账号×××)(保全总价值2245035.82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夏华重砼业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淑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闫雨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