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银川羿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川昊羿通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马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