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财保9号
申请人河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44号翰科大厦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181337P。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
被申请人***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北二环东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黄新。
申请人河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市长安区桃园丽璟城(世家苑)C-8号住宅楼(预售编号【2020】18号)2单元的603、701、702、703、801、802、803、901、902、903、1001、1002、1003、1101、1102、1103、1201、1202、1203、1301、1302、1303、1401、1402、1403、1501、1502、1503、1601、1602、1603、1701、1702、1703、1801、1802、1803、1901、1902、1903、2001、2002、2003、2101、2102、2103号,价值共5200万元的房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函担保,申请人已缴纳案件申请费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长安区桃园丽璟城(世家苑)C-8号住宅楼(预售编号【2020】18号)2单元的603、701、702、703、801、802、803、901、902、903、1001、1002、1003、1101、1102、1103、1201、1202、1203、1301、1302、1303、1401、1402、1403、1501、1502、1503、1601、1602、1603、1701、1702、1703、1801、1802、1803、1901、1902、1903、2001、2002、2003、2101、2102、2103号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长 彭建章
审判员 刘 磊
审判员 王晓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