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民初240号
原告:河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瀚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181337P。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茂亮,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杰,河北冀华(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长安区北二环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0989221U。
法定代表人:黄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华东,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与被告***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融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杰、邢茂亮,被告东海融发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华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工程款51081512.43元及利息,暂计至2020年5月24日为1093307.68元(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二、原告在51081512.43元工程款范围内就承建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赔偿损失2259938.97元;四、被告承担保险费52000元、保全费5000元;五、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桃园丽璟城C区三标段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桃园丽璟城C区三标段10#楼补充协议》《桃园丽璟城C区会所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被告发包的桃园丽璟城C区“三标段C-4#、C-8#、C-11#住宅楼,C-10#、CS-5#、CS-6#商业楼,地下,地下车库建筑安装主体”工程。2020年5月24日,双方签订《解除协议》,解除了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解除后,被告应支付已完工程的工程款并赔偿损失。
被告东海融发辩称:一、被答辩人就案涉工程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与答辩人进行竣工结算,其单方作出的工程款预算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经答辩人认可对答辩人不具有约束力,也不能成为其主张工程款的合法依据。因此,被答辩人主张工程款应以与答辩人实际结算或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为前提。二、被答辩人的施工没有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依据合同约定被答辩人无权主张工程款、利息及损失。三、被答辩人没有完成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被答辩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损失对应的部分款项应从其全部工程款中予以扣减。四、被答辩人拒绝归还答辩人图纸和资料,答辩人不应付款,被答辩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其请求应依法驳回。五、被答辩人主张人工窝工费、机械停滞费、现场管理费不能成立,该请求应予以驳回。六、被答辩人主张利息损失无合法计算方式及计算依据,且与事实不符与合同相悖,该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七、被答辩人主张可得利息损失1205504.32元和保险费52000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请求应予以驳回。八、被答辩人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不应支付,该部分请求应予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新宇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1-1、2017.7.28.《桃园丽璟城C区三标段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1-2、2017.8.21.《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3、2019.5.30.《桃园丽璟城C区三标段10#楼补充协议》,1-4、2019.8.14.《桃园丽璟城C区会所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桃园丽璟城项目中的C区三标段4#、8#、11#住宅楼,10#商业楼,会所和地下车库工程,并约定了工程价款、利息、损失赔偿等。
1-5、《桃园丽璟城项目工程量清单报价》。证明:双方共同盖章认可的“桃园丽璟城项目”“全部工程”的名称、工程量和工程单价等。
1-6、《桃园丽璟城C区三标段核对工程量统计表》。证明:双方共同盖章认可的原告承包的“桃园丽璟城C区三标段项目”“具体工程”的名称、工程量。
1-7、《桃园丽璟城C区三标段工程完成情况统计报告》。证明:2020年5月30日,双方共同盖章统计的原告实际完成的桃园丽璟城C区三标段4#、8#、11#住宅楼,10#商业楼,会所和地下车库工程的工程进度。
1-8、《桃园丽璟城C区三标段已施工完工程结算书》。证明:根据双方共同盖章统计的工程进度得出的工程量,乘以清单报价中的具体的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单价,得出已完工程量造价为89431512.43元,减去累计收到的工程款38350000元,得出应付工程款为51081512.43元。
1-9.1、《桃园丽璟城住宅楼拖欠工程款利息计算》,1-9.2、《桃园丽璟城车库拖欠工程款利息计算》,1-9.3、《桃园丽璟城10#商业拖欠工程款利息计算》,1-9.4、《桃园丽璟城C区三标段地下车库、10#商业计息基数》,1-9.5、《桃园丽璟住宅楼拖欠工程款利息汇总表》。证明:4#、8#、11#住宅楼,10#商业楼,会所和地下车库工程均未按约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总计1093307.68元。
1-10.1、《桃园丽璟城C区三标段机械停滞费、现场管理费汇总表》,1-10.2、《桃园丽璟城C区三标段可得利益、信赖利益汇总表》。证明:损失共计2259938.97元。
2-1、C-4#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2-2、C-4#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证明:C-4#工程质量合格,被告应付工程款。
3-1、C-8#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3-2、C-8#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证明:C-8#工程质量合格,被告应付工程款。
4-1、C-11#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4-2、C-11#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证明:C-11#工程质量合格,被告应付工程款。
5、C-10#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检测报告。证明:C-10#商业工程质量合格,被告应付工程款。
6-1、2018.7.3.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检测报告,6-2、2018.10.31.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检测报告,6-3、2018.11.24.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检测报告。证明:车库经被告委托的检验检测单位检测合格。
7、2019.9.5.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检测报告。证明:会所经被告委托的检验检测单位检测合格。
8、《解除协议》。证明:合同解除,工程质量合格,被告应支付已完工程工程款、利息,并赔偿损失。
9-1、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9-2、河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证明被告应支付保险费、保全费。
被告东海融发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1、桃园丽璟城C区三标段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7月28日。证明:原被告就桃园丽璟城C区三标段工程签订合同及合同内容。
2、桃园丽璟城C区三标段10#楼补充协议2019年5月30日。证明:原被告就桃园丽璟城C区三标段10#楼签订补充协议的事实。
3、桃园丽璟城C区会所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8月14日。证明:原被告就桃园丽璟城C区会所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事实。
4、工程开工报审表。证明:开工时间。
5、转账支票存根、业务回单(付款)。证明:被告付款的明细。
6、银行业务凭证、回单及收据。证明:履约保证金交、退情况。
7、罚款通知单。证明:原告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罚款应从工程款中扣除。
8、监理通知。证明:原告未按要求施工。
9、水电费票据。证明:原告拖欠原告垫付水电费未付,该部分款项应从工程款中扣除。
10、会议纪要。证明:原告未进行质量问题确认。
11、图纸。证明:原告未按照图纸进行施工。
12、解除协议2020年5月24日。证明:原被告解除涉案工程合同。
13、进度计划。证明:原告未按进度计划施工。
14、***市生态环境局通知。证明:因重污染天气停工的情况。
15、阳先理政留言信息。证明:原告拖延施工导致无法交房。
16、付款节点表。证明:被告按施工节点付款的情况。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对新宇公司提交证据,认证如下:东海融发对新宇公司提交的证据1-1、1-2、1-3、1-4、1-5、1-7,对其真实性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东海融发虽然对新宇公司提交的证据1-6、1-8、1-9、1-10不认可,但新宇公司称该组证据是基于双方皆加盖公章的一系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证据1-7中所确认的新宇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计算所得。本院认为,东海融发认可证据1-1、1-5、1-7的真实性,证据1-1第四条约定合同承包方式为固定单价,证据1-7能够确定新宇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证据1-5能够确定各工程量单价。故,已完成工程量乘以各工程量单价,新宇公司承建工程的总价足以确定。证据1-1第十二条对利息及证据1-10中所列明的项目皆有明确的约定,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对东海融发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新宇公司对证据1、2、3、12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证据4,东海融发主张该证据能证明开工日期,但该证据审批意见:具体开工日期以总监开工令为准,东海融发未向本院提交开工令,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认定开工日期需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对证据5、6,新宇公司虽对该证据提出异议,认为应是800000元,但其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8中《桃园丽璟城C区三标段结算汇总表》记载已支付工程款总额与东海融发证据5中工程款总额相一致,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对证据7,该证据无任何印章,也无新宇公司人员签字,且新宇公司否认收到,对真实性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认定。对证据8,除编号2018.9.25.001安全整改通知单、2018.10.10.001号监理通知单外,无新宇公司人员签字和印章,且新宇公司否认收到,对真实性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对于编号2018.9.25.001安全整改通知单、2018.10.10.001号监理通知单,予以认定,其他监理通知单不予认定。对证据9,水电费统计表系被告单方制作,水电费票据中的C区2018年10月份总水电费单上无新宇公司签字或盖章,新宇公司不认可,本院不予认定。对其他加盖新宇公司印章的水电费票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10,2020年5月26日会议纪要会上无新宇公司签字或盖章,且新宇公司不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2020年6月2日、2020年6月18日会议纪要的内容只是对桃园丽璟城C区三标段11#楼北侧车库新的建筑公司进场问题及新宇公司撤场问题,不涉及办案诉争的工程款及工程质量问题,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对证据11、13,无新宇公司签字及印章,且新宇公司不认可,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认定。对证据14、15,该证据为复印件,真实性和来源无法确定,本院不予认定。对证据16,新宇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认可,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7月27日,东海融发(建设单位)和新宇公司(施工单位)签订《桃园丽璟城项目工程量清单报价》,对桃园丽璟城项目全部工程的工程量和各工程单价等进行确认,双方均加盖了公章。
2017年7月28日,东海融发(甲方)和新宇公司(乙方)签订《桃园丽璟城C区三标段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新宇公司承建东海融发开发的桃园丽璟城C区三标段建筑安装工程,工程内容为C4#、C8#、C10#、C11#、CS5#、CS6#及地下车库。承包方式:固定单价包干方式承包。合同还约定:二、2、包干单价确定原则:(1)采用双方确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四、付款方式1、本工程无预付款;2、乙方施工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标号(含该范围车库)主体砼结构封顶(不含水箱间及屋顶机房、构架)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按包干单价的45%支付第一次进度款;3、二次结构全部完成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按包干单价的10%支付第二次进度款;4、乙方施工范围内装修工程完成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按包干单价的15%支付第三次进度款;5、工程竣工核查验收合格后,并将全部工程技术资料按照工程备案标准整理成册,交付甲方后10日内,按包干单价的5%支付第四次进度款;6、乙方施工完承包范围内容三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核,结算完毕后15日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5%,余5%为质量保证金。7、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无质量责任的前提下,交工满一年15日内付2.5%;交工满两年15日内付2%;交工满五年15日内付0.5%。8、若由于本工程开工时间或甲方原因,造成2018年春节前主体结构达不到封顶付款标准,甲方应考虑乙方垫资情况,根据乙方实际主体结构完成的工程量,按每平米200元作为农民工工资向乙方支付,达到付款条件后抵扣工程款。9、车库工程款随主楼进度款一同支付。10、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提供合法有效增值税普通发票。第十二条工程风险1、施工期间,如甲方资金不能按约定到位,乙方保证在发生逾期付款后20天内不得停止施工,也不因此而影响施工进度:如甲方不能如期按合同付款超过20天,甲方承担所欠工程款的利息(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超过一个月乙方有权停止本工程的施工,甲方承担由此而发生的所有直接损失;三个月内不能付款时,待结清工程后,双方自行解除合同。工程完工后,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工程尾款,每延期十天,甲方支付乙方应付未付部分0.5‰的违约金。4、如因甲方原因(因国家政策调整、政府要求的停工、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停工,不在此考虑范围)而导致总工期延长,除相应顺延承包人的工期外,乙方因工期连续延长20天以上从第21天起(20天以内不计取任何费用),经甲方确认后可计取人工窝工费、机械停滞费、外脚手架闲置费、现场管理费,此类费用仅计取税金,不参与取费,也不参与总价浮动,其他上述未提及的费用不予计取。(1)人工窝工费:按30元/工日计取。(2)机械停滞费:只计取塔吊租赁费用,800KN.m塔吊2万元/月,630KN.m塔吊1.5万元/月,400KN.m塔吊1.2万元/月。(3)外脚手架闲置费:按闲置外脚手架垂直投影到外墙的外墙结构面积计算工程量,多层:1元/㎡·月,8层~33层:1.4元㎡·月。(4)现场管理费:按人工窝工费总额的20%计取。
2017年8月21日,东海融发(发包人)和新宇公司(承包人)签订《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桃园丽璟城(C-1区)三标段施工(C-4#住宅楼、C-8#住宅楼、C-10#住宅楼、C-11#住宅楼、CS-5#商业、CS-6#商业及地下车库)。
2018年9月25日,监理公司河北金正科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科信)向新宇公司发出编号2018.9.25.001《安全整改通知书》,事由:现场临电安全问题。专业监理工程师姚文岐签字,并加盖金正科信印章。2018年9月27日,新宇公司向金正科信出具编号2018-012《B1-9整改通知回复单》,项目经理邢茂亮签字,并加盖河北新宇建筑有限公司桃园丽璟城技术资料专用章。复查意见:已整改,符合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姚文岐签字。
2018年10月10日,监理公司金正科信向新宇公司发出编号2018.9.25.001《安全整改通知书》,事由:巡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总/专业监理工程师王艳英签字,并加盖金正可信印章。2018年10月10日,新宇公司向金正科信出具编号2018-012《B1-9整改通知回复单》,项目经理邢茂亮签字,并加盖河北新宇建筑有限公司桃园丽璟城技术资料专用章。复查意见:已整改,符合要求。总/专业监理工程师李洋签字。
新宇公司完成4#、8#、11#住宅楼主体施工后,施工单位新宇公司、建设单位东海融发、勘察单位河北建研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河北华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金正科信五方对桃园丽璟城C-1区三标段4#、8#、11#住宅楼的地基与基础、主体工程质量进行了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五方项目责任人均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均加盖了公章。
2018年10月31日,新宇公司向东海融发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申请事项:我方已完成4#、8#、11#住宅楼封顶,本次申请工程款大写:叁仟陆佰陆拾叁万伍仟伍佰陆拾肆元整(小写:36635564元),新宇公司项目经理邢茂亮、专业监理工程师李洋、总监理工程师王艳英签字,新宇公司和监理单位金正科信均加盖了公章。
2018年10月31日,东海融发委托的河北麒麟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检测报告》,工程地点:桃园丽璟城(C-1区)三标段地下车库;工程部位:车库负一层2-15/2-20轴与2-F/2-M轴柱梁板;检测结果:达到设计强度134%。
2018年11月24日,东海融发委托的河北宏星检测技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检测报告》,工程地点:桃园丽璟城(C-1区)三标段地下车库;工程部位:负一层20-26轴与F-M轴柱子梁板;检测结果:达到设计强度103%。
2019年5月30日,东海融发和新宇公司签订《桃园丽璟城C区三标段10#楼补充协议》,约定:1、甲乙双方于2017年7月28日签订了《桃园丽璟城C区三标段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其中C10#楼至今才具备施工条件。因本工程延期开工时间太长且需单独施工,考虑人工费上涨和机械费、赶工费增加等因素,商定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在原合同计价方法的基础上增加6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整),其中增加的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在施工期间支付,剩余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乙方按期完成主体工程后与工程款一并支付,若未按约定日期完成主体工程则该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取消。2、C10#楼工期条件是:乙方施工工期在2019年7月30日完成主体工程(不含二次结构)施工,并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
2019年8月14日,东海融发和新宇公司签订《桃园丽璟城C区会所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新宇公司承建桃园丽璟城C区会所建筑主体工程,工程内容是:图纸范围内主体工程(不含二次结构、嬉水池)、水、暖、电预留预埋。结算工程造价:主体包干价含税价1550000元(大写:壹佰伍拾伍万元整)+设计变更、洽商=工程总造价。
2018年8月30日-2019年12月27日,东海融发与新宇公司对桃园丽璟城C区三标段11#住宅楼工程量进行核对,新宇公司人员李彦梅、邢茂亮签字,并加盖公章,东海融发人员吴陈立涛、李明、曹培真、葛永莎、李彩可、吴寸婷签字,并加盖***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算部印章。
2018年12月22日-2019年12月27日,东海融发与新宇公司对桃园丽璟城C区三标段地下车库工程量进行核对,新宇公司人员李彦梅、邢茂亮签字,并加盖公章,东海融发人员吴陈立涛、李明、李彩可签字,并加盖***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算部印章。
2019年8月20日-2020年1月8日,东海融发与新宇公司对桃园丽璟城C区三标段4#住宅楼工程量进行核对,新宇公司人员王翠丽、李彦梅签字,并加盖公章,东海融发人员高玉荣、陈立涛签字,并加盖***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算部印章。
2019年8月20日-2019年12月27日,东海融发与新宇公司对桃园丽璟城C区三标段8#住宅楼工程量进行核对,新宇公司人员王翠丽、李彦梅、邢茂亮签字,并加盖公章,东海融发人员吴雅莉、高玉荣、陈立涛、李明、李彩可签字,并加盖***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算部印章。
2019年9月5日,东海融发委托的河北宏星检测技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两份《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检测报告》,一份工程地点:桃园丽璟城(C-1区)C-10#商业;工程部分:3层墙柱、梁板;检测结果:达到设计强度103%。另一份工程地点:桃园丽璟城(C-1区)会所;工程部分:负一层墙柱、梁板;检测结果:达到设计强度56%。
2020年5月24日,东海融发(甲方)和新宇公司(乙方)签订《解除协议》,约定解除双方签订《桃园丽璟城C区三标段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丽璟城C区会所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桃园丽璟城C区三标段10#楼补充协议》《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全部文件,该协议还约定:四、本协议签订之日前针对已完工程已经签订的原合同、变更、签证等,甲方均予以认可,对甲方工作人员(袁佩杰、张涛、陈立涛、杜玉昆、陈旭丹等)所签署的相关文件和加盖的印章(技术专用、项目部、预算部等)甲方对其真实性原则上均予以认可;乙方对乙方工作人员(刑茂亮、李彦梅、王翠丽、宋书全等)所签署的文件和加盖的印章均予以认可。对于以上事项涉及效力性的问题双方如有争议,均同意由法院诉讼解决。五、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由甲方、乙方、监理、新的建筑公司四方对原合同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工程质量进行确认,无问题的进行认可,并签署完毕工程量、工程质量确认文件,否则,视为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
2020年7月4日,新宇公司与东海融发签订了《桃园璟城C区三标段工程完成情况统计报告》,对新宇公司承建的桃园璟城C区三标段4#、8#、11#住宅楼,10#商业楼,会所和地下车库完成情况进行了确认,双方均加盖了公章。
东海融发已付工程款分别为2018年2月12日500000元、2018年6月4日1500000元、2018年8月7日350000元、2018年10月23日5000000元、2018年11月27日5000000元、2018年12月29日9000000元、2018年12月27日1000000元、2019年3月11日3000000元、2019年4月4日1000000元、2019年4月11日500000元、2019年4月23日500000元、2019年5月5日500000元、2019年5月17日500000元、2019年5月30日1000000元、2019年6月4日1000000元、2019年6月20日1000000元、2019年7月9日1000000元、2019年7月23日3500000元、2019年9月2日1500000元、2020年1月20日1000000元、2020年6月30日1000000元,以上共计39350000元。双方对该工程款的数额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诉请和答辩及举证质证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新宇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及利息缘由及计算依据;二、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三、新宇公司对工程款是否具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四、其他损失是否有依据。
针对第一个焦点问题,关于新宇公司主张工程款的缘由及计算依据。新宇公司与东海融发签订的《桃园丽璟城C区三标段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桃园丽璟城C区三标段10#楼补充协议》《桃园丽璟城C区会所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均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上述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范围、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赔偿损失等进行了约定,均加了公章,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2017年7月27日双方签订《桃园丽璟城项目工程量清单报价》,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工程量单价进行了确认。2018年7月28日双方签订的《桃园丽璟城C区三标段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案涉工程的承包方式为固定单价包干方式承包。双方解除案涉的施工合同后,于2020年7月4日签订《桃园璟城C区三标段工程完成情况统计报告》,对新宇公司承建的桃园璟城C区三标段4#、8#、11#住宅楼,10#商业楼,会所和地下车库完成情况及工程量进行了确认。本院认为,新宇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了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且双方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了确认,东海融发应当支付工程款。双方确认的已完工程工程量乘以清单报价中具体的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量单价,结合双方施工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新宇公司已完成工程量造价足以确定,故对新宇公司主张的已完成工程量造价89431512.43元,本院予以认定。对于东海融发已支付的款项总额39350000元,双方均无异议。新宇公司主张东海融发2020年6月30日支付的1000000元,应抵充逾期付款利息,该笔款项支付时间是在新宇公司起诉之后,依据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本院予以支持,该笔款在逾期付款利息中予以抵充。因此,东海融发已支付的工程款38350000元,欠付新宇公司工程款51081512.43元(89431512.43元-38350000元)。
关于新宇公司主张的利息缘由及计算依据。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8日签订的《桃园丽璟城C区三标段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条付款方式约定:新宇公司施工至主体砼结构封顶,东海融发按包干单价的45%支付第一次进度款;二次结构全部完成被告按包干单价的10%支付第二次进度款;第十二条约定如东海融发不能如期按合同付款超过20天,应承担所欠工程款的利息(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
2018年10月31日,新宇公司向东海融发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申请事项:我方已完成4#、8#、11#住宅楼封顶,本次申请工程款36635564元。2018年11月13日,新宇公司向东海融发提交《桃园丽璟城C-1区三标段河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完成主体付款节点45%付款比例暂定款》,载明东海融发应付进度款36635564.25元。预算部陈立涛,总包方李彦梅签字确认。2019年11月14日,新宇公司向东海融发提交《桃园丽璟城C-区三标段河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完成主体及二次结构付款节点暂定额》,载明东海融发应付进度款45143511.6元。预算部陈立涛、葛永莎,总包方李彦梅签字确认。庭审中,东海融发对上述两个付款节点的内容和签字真实性认可。结合东海融发提交的付款明细表,截止2018年11月13东海融发仅支付工程款7350000元,截止2019年11月14日东海融发仅支付工程款37350000元,可以认定东海融发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因此,新宇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2093307.68元,本院予以支持。
针对第二个焦点问题,东海融发未依照合同约定支付新宇公司工程进度款,构成违约。
关于东海融发主张新宇公司未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未收集全部技术资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发包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款,支付工程款和收集技术资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不能以未收集全部技术资料而拒付工程款。东海融发主张新宇公司未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未收集全部技术资料问题,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东海融发主张的拖延工期的问题,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5月30日签订的《桃园丽璟城C区三标段10#楼补充协议》第1条明确写明其中C10#楼至今才具备施工条件,拖延工期的原因为发包方造成,工期应予顺延。东海融发提交的多份***市生态环境局通知,可以认定在施工期间因天气重污染天气原因造成多次停工,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工期应予顺延,东海融发主张的拖延工期的问题,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东海融发主张的未清理施工垃圾,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东海融发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东海融发主张新宇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严重的问题,但未提交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施工过程中,新宇公司、东海融发、勘察单位建研公司、设计单位华艺公司、监理单位金正科信五方对新宇公司承建的桃园丽璟城C-1区三标段4#、8#、11#住宅楼的地基与基础、主体工程质量进行了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五方项目责任人均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并均加盖公章。且东海融发委托的河北麒麟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桃园丽璟城(C-1区)C-4#、C-8#、C-11#住宅楼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因此东海融发主张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第三个焦点问题,新宇公司依据与东海融发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且工程质量合格,东海融发欠付工程款51081512.43元,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新宇公司对于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且工程质量合格。双方于2020年7月4签订了《桃园璟城C区三标段工程完成情况统计报告》,对新宇公司承建的桃园璟城C区三标段4#、8#、11#住宅楼,10#商业楼,会所和地下车库完成情况进行了确认,工程款的债权得以确认,故,新宇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从工程款债权数额确定后开始计算。2020年6月1日,新宇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未超过6个月期限。故新宇公司告主张确认在51081512.43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
针对第四个焦点问题,双方当事人签订的2017年7月28日签订《桃园丽璟城C区三标段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二条第4点,对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而产生的人工窝工费、机械停滞费、现场管理费、税金等的计算方式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新宇公司依约进行了工程建设,且工程质量合格,东海融发未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构成违约,故,对新宇公司主张的因东海融发违约造成的人工窝工费、机械停滞费、现场管理费、税金等共计1054434.65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新宇公司主张的可得利益、信赖利益损失,新宇公司多次催告,东海融发仍未依约支付工程款,新宇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与东海融发解除了案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案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解除,但无过错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金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新宇公司主张的可得利益、信赖利益损失1205504.32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新宇公司主张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5200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的规定。新宇公司支付的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52000元,系新宇公司防止判决利益无法实现,为了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考虑到东海融发欠付新宇公司的本金已达数千万元,新宇公司进行诉讼财产保全具有合理理由。因此,诉讼保险费、保全费应由东海融发负担。
综上,新宇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判决如下:
一、***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081512.43元及利息,暂计至2020年5月24日为1093307.68元(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
二、河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51081512.43元工程款范围内就承建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259938.97元;
四、***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52000元、保全费5000元;
案件受理费329230元(河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褚玉华
审判员 杨根山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谈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