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裕民二初字第232号
原告河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会强,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河北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谈固东街1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32元,减半收取2591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黄林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本案原告同意口头裁定,不再出书面裁定。
原告看裁定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