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宁0104执保1128号
*****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查封、冻结宁夏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营业部,账号18×××53)。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保全完毕(保全完毕,详见回执),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关于申请人*****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