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瑞安祥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银川瑞安祥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天山海世界黄河明珠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9375号

申请人:*****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赵发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召,宁夏颢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夏天山海世界黄河明珠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滨河新区滨河旅游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康利萍,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宏,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天山海世界黄河明珠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宁0104执保6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宁夏天山海世界黄河明珠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36944.55元财产,实际冻结了宁夏天山海世界黄河明珠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清和北街支行106XXXX的账户,后于2020年9月2日立案,申请人*****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天山海世界黄河明珠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清和北街支行10XXXX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晓青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桐

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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