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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保340号
*****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银川津津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财保18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冻结被申请人银川津津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宁夏银行东城支行,账户×××,冻结金额52123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保全完毕(详见回执)。至此,本案已保全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关于申请人*****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银川津津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已经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