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银瑞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银川银瑞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执字第1661-1号
申请执行人银川银瑞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商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赁费655594元,利息114406元,承担申请执行费6950元,合计776950元,但被执行人在支付30万元后,下剩476950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的银行存款4769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