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银瑞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银川银瑞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4民初3628号
原告:银川银瑞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胜利南街金茂花园5幢B单元5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绣东路2777弄31号。
法定代表人:顾玮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银川银瑞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银川银瑞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银瑞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1元,由原告银川银瑞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霞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