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宁0104执保1154号
宁夏明净门窗安装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宁夏明净门窗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宁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6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冻结被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宁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银川开发区支行,账号64×××94,该账户余额不足,冻结状态为超额状态,开户行为中国民生银行银川分行营业部,账号69×××34,该账号已销户,现已将该案申请全部事项保全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在执行宁夏明净门窗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宁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613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