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小炒店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1民初2028号
原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黄河东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227584012X。
法定代表人:徐自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涛、杨振杰,青海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炒店,住所地青海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32801MJX0042460。
经营者:辛财元,男,1992年10月2日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住青海省***市,身份证号XXX。
原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小炒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小炒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已交纳。
审判员  马虹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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