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创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青海创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21民初1429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李家山镇卡约村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成孝,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宁,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景阳镇苏家堡村村民。        
被告:青海创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赵永钧,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创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马维麒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杜雪
书记员 马小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