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21民初1429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李家山镇卡约村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成孝,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宁,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景阳镇苏家堡村村民。
被告:青海创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赵永钧,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创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马维麒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杜雪
书记员 马小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