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创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创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民终22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创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5950252732,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54号楼4单元431室。
法定代表人:赵永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海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8年11月8日出生,住西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90年10月3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之子。
上诉人青海创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2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青海创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海创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海创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上诉人青海创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1850元退还上诉人青海创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左志萍
审判员 张 薇
审判员 尹菲菲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雷 蕾
书记员 冶秀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