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德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共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521民初1890号
原告:青海共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H27795011B,住所共和县恰卜恰镇人民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马忠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琰君,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冶万军,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3109076363,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16号16号楼2单元2071室。
法定代表人:秦春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通县城关清真副食品保鲜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1710558340Y,住所大通县城关镇青山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许维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杜华存,男,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某公司职工,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胥桂花,女,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秦焱武,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乐都县村民,住该村100号。
被告:陈久芬,女,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乐都县村村民,住该村100号。
被告:秦春梅,女,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青海省乐都县。
被告:许全有,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某公司职工,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许国明,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住该村。
被告:张维寿,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住该村。
原告青海共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通县城关清真副食品保鲜基地、杜华存、胥桂花、秦焱武、陈久芬、秦春梅、许全有、许国明、张维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青海共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共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共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03元,减半收取计12101.5元,由原告青海共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时   程   清
审 判 员     才让南见
审 判 员       乜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朋毛卓玛
书 记 员       祁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