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都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完么**与***、**等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322民初375号之一

原告:完么**,男,1988年9月15日,藏族,现住尖扎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更尕落智(系原告之兄),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藏族,现住现住尖扎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系青海省乐都区居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居民,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青海都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许川,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完么**与被告***、**、青海都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完么**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么**以被告***家属、**、青海都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所欠旅店费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完么**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完么**负担。

审 判 员   宋 萍

审 判 员   王建宏

人民陪审员   南拉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吴艳萍

书 记 员   蒲海霞
false